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金銀分會(以下簡稱“本會”)是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(以下簡稱“總會”)的分支機構。英文名稱為CHINA NON-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GOLD&SILVER BRANCH,英文縮寫CNIA-GS。根據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章程和分支機構管理辦法,特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會主要是由從事有色金銀生產、地質、科研院校、設計、應用、商貿及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、咨詢服務中介機構、相關組織自愿組成,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準登記注冊的社團分支機構。
第三條 本會依照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,服從協會黨委的領導,承擔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眾、推動事業發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。
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、法律、法規、法令和社會道德風尚;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;堅持為政府、為會員單位服務的宗旨,在政府與會員之間起橋梁、紐帶作用;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;促進有色金銀工業和應用事業的健康、穩定發展。
第五條 本會遵守總會章程,在其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。
第六條 本會所在地: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戊12號恩菲科技大廈中區六層 金銀分會(郵編:100038)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:
1、在有色金銀及相關行業開展調查研究工作,為總會提供咨詢意見。受總會委托,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、產業政策等文件的前期工作;
2、受總會的委托或授權,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分析,發布市場、生產經營、科研、新產品開發等技術經濟信息,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、發展戰略、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,提供咨詢服務;
3、參與制、修訂白銀國家標準,行業標準及有關規范,并組織、督促會員貫徹實施;
4、受政府或會員委托,組織專家對行業內重大投資、技術改造、開發項目等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,組織學術或專題研討會,推動科技開發、創新,組織技術成果應用推廣,促進金銀技術進步;
5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,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《行規行約》,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在開拓市場、組織同行議價、產品出口等方面發揮自律作用,促進企業公平競爭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的整體利益;
6、協調會員間的經營合作和技術合作,組織多種形式的聯合和協作服務;
7、辦好《中國 貴金屬》等內部資料;開展咨詢;組織展銷會、展覽會;組織技術與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;
8、建立國際間同業組織的聯系,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,促進對外技術經濟交流與合作;
9、反映會員的意見、要求,協調會員關系,組織和推動其交往、交流和合作;
10、接受總會交辦的其他事項,接受會員或社會委托,提供專項服務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,本會會員即為總會會員(以下簡稱“會員”)。
第九條 會員條件:
1、自愿申請入會;
2、承認總會章程和本會工作規則;
3、積極參加本會活動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:
1、提交入會申請書,填報會員登記表,提供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;
2、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并報總會批準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1、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2、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;
3、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、優惠權;
4、對本會工作的批評、建議和監督權;
5、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1、執行本會決議,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2、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3、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生產、銷售等資料和信息;
4、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并交回會員證,由本會報總會辦理退會手續。會員如無特殊情況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,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,報總會核準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1、制定和修改工作規則;
2、選舉、罷免理事;
3、審議金銀分會工作報告、財務報告;
4、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;
5、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理事原則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,當其職務變更時,由該單位新的主要負責人替換。
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,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總會批準同意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。
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1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2、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;
3、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4、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5、審議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6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事宜;
7、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;
8、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;
9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10、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,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(或授權代表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、3、5、6、7、8、9、項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(或授權代表)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(或授權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,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1、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和政策,政治素質好;
2、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3、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;
4、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總會批準,并辦理離職手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1、召集并主持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2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3、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4、提名聘請名譽職務的有關人選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,并報總會批準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1、組織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2、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負責人選,交常務理事會決定;
3、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4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:
1、總會撥發的經費;
2、會費;
3、捐贈和資助;
4、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5、利息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工作規則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、真實、準確和完整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聘用專業資格會計人員,嚴格遵守各項財務制度。會計人員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總會的監督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之前,接受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聘用的工作人員的工資、保險和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六章 工作規則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條 本會工作規則的修改,由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,報總會審核后,交本會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
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報總會審查同意后,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,須由總會成立清算組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屬總會所有。
第八章 附則
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經總會審核批準。
第四十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經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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